盘州法院对2件毒品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宣判
来源: 责任编辑:王颖 日期:2022-06-21

  在第35个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6月20日,盘州法院对2件毒品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宣判,以贩卖毒品罪对2起3名被告人定罪处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刑罚,判处罚金共计0.6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1月24日16时许,毛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李某某请其帮忙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转账5000元给李某某,李某某收到钱后转账4500元给被告人黄某某,黄某某以4000元购买到毒品后将毒品放在宣威市田坝镇铁路旁边,李某某根据黄某某提供的位置拿到毒品后与毛某某一起回到柏果镇,李某某又收取毛某某转账200元用于车辆加油。2022年2月9日,毛某某在吸食毒品过程中被盘州市公安局查获,并从其身上提取毒品嫌疑物0.08克,经过六盘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毒品嫌疑物检测出海洛因成分。

  2022年2月24日10时许,李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郭某某购买毒品,次日早晨,郭某某将贩卖的毒品藏匿在一个影碟机中,并通过客车带货的方式将影碟机从昆明送至盘州,当天13时许,民警在盘州市红果火车站外查获红色颗粒状嫌疑物和白色粉末状毒品嫌疑物各一包(重1.37克)、黑色影碟机一部、黑色皮衣一件、白色毛衣一件、黑色裤子一条。经六盘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毒品嫌疑物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李某某明知毛某某购买的是毒品海洛因,而在收取款项后联系向黄某某提供毒品给毛某某,二被告人均从中获取利益,民警查获毛某某后,从毛某某处共计收缴李某某、黄某某贩卖给其的毒品海洛因净重0.08克,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黄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对涉案毒品海洛因0.08克,予以没收;对被告人李某某用于作案的通讯工具“vivo”牌白色直板手机一部及被告人黄某某用于作案的通讯工具“vivo”牌黑色直板手机一部,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对被告人李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百元、被告人黄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百元,予以追缴,追缴后上缴国库。

  被告人郭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还予以贩卖,并缴获甲基苯丙胺片剂1.37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郭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涉案甲基苯丙胺片剂1.37 克,依法予以没收;被告人郭某某的作案通讯工具黑色“OPPO” 牌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

  据了解,结合当前疫情防控需要,盘州法院充分利用智慧法庭技术支持,积极协调公诉机关和羁押单位,通过视频开庭方式,在法院自身法庭和看守所增设的法庭内,顺利完成了集中宣判任务,确保审判程序严谨合法。毒品犯罪危害国家、社会和家庭,毒品摧毁的不但是人的身体,也是人的意志。盘州市人民法院立足刑事审判职能,集中宣判涉毒案件,对引导广大的群众远离毒品、珍爱生命具有极大的警示教育意义;为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实现平安盘州、法治盘州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来源:盘州市融媒体中心

  记者:周安贤

  编辑:王颖

中共盘县委员会宣传部 盘县文明办 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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