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中国文明网首页 > 通知公告
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来源: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王颖 日期:2022-09-06

各相关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确保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防疫物资和果、蔬、肉、粮、油、蛋、奶等重要民生保障商品价格稳定,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严厉打击哄抬价格、囤积居奇、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现对全市各经营单位作如下价格提醒告诫:

  一、严格落实价格监管规定。各经营单位要加强行业自律,严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坚决杜绝价格违法行为发生,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二、依法行使自主定价权。各经营单位要优化商品进货渠道,把好产品质量关,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商品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制定商品价格,依法行使自主定价权。

  三、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各经营单位在经营中商品标价签应当如实标明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等内容,做到商品价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晰、标示醒目、价签对位;价格变动时应及时调整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严禁价格串通。各经营单位之间不得以会议、口头约定等方式相互串通、合谋涨价;不得以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手段变相提高价格;不得囤积物资、哄抬价格;不得以其他形式变相涨价。

  五、严禁虚假宣传。各经营单位不得对商品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通过虚假交易等手段进行虚假宣传。

  六、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 对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自本提醒告诫之日起,各相关经营单位应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自觉主动规范价格行为。对经本次提醒告诫仍未整改的价格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同时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价格违法行为,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欢迎社会各界广泛监督,如发现价格违法问题,可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3日

  一审:王勇 王颖

  二审:朱雯 刘庚

  三审:侯武 邹勋

中共盘州市委员会宣传部 精神文明办 主办
(建议使用1280×720分辨率 IE8.0以上版本浏览器)